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保险法》第55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现阶段我国保险体系可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大类,凡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均为商业保险,受《保险法》规范,也就是有可能出现上述的合同无效的情况。
据估计,目前这种情况并非少数,尤以单位投保的团体人身保险合同最为多见。
《保险法》颁布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的团体人身保险条款有规定,单位为在职人员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的,只需填写投保单并提供被保险人名单,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单,合同即告成立。
《保险法》实施以后,不少保险从业人员因不熟悉有关法律规定,仍沿用旧的做法,造成目前许多单位与保险公司所签团体人身保险合同均未经员工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一些员工甚至对单位为自己买了保险一无所知,自然不知索赔。对此,业内人士认为这属于新旧法交替时期难免出现的现象,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以《保险法》第55条为由“耍赖”,否认合同的效力。目前这一问题已引起保险业内人士的重视,保险公司在培训业务员时已注意要求明确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法院人士则提醒,《保险法》实施以前所订合同不受此法约束,对于实施以后所签的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人身保险合同,他们提出两种补救措施供参考:一是被保险人到保险公司在保单上补签名;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认可投保人的投保行为及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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