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范围: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在医保报销范围内经医保报销后的剩余比例的相应百分比(自费药品,自费医疗除外)
保障范围:
已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民办企业单位等。
投保示例:
名称\项目 |
赔付范围(元)与社会保障报销范围一致 |
报销比例
经医保报销后的剩余比例的相应百分比 |
举例
(20多人单位,平均年龄30岁) |
门诊互助部分 |
0--起付线(2000) |
一定免赔额度后由投保人定 |
800免赔额,其余90% |
门诊互助部分 |
起付线--20000 |
投保人定报销额度 |
90% |
基本医疗补充(住院) |
0--起付线(1300) |
投保人定报销额度 |
90% |
基本医疗补充(住院) |
起付线--50000 |
投保人定报销额度 |
90% |
大额互助补充 |
50000--150000 |
投保人定报销额度 |
90% |
合计(交费) |
- |
- |
每人597元/每年 |
注:投保人如果定的报销比例如果低于90%,就会比(每人597元/每年)便宜,如果单位人数多,相应会便宜些,如果平均年龄大于30岁,就会贵些。
报销的时候先在社保报销,开财务分割单,再来保险公司办理赔付。注意保存报销单据的复印件。
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一年期团体保险合同的附加险。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本公司签订主险合同后,方可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投保须知
保险金额最低为3000元,最高为100000元,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险金额。 保险费按规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收。 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或Ⅱ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者正患病住院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
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部分按下列规定分级累进,比例赔付医疗保险金。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按50%给付; 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按60%给付;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按70%给付; 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按80%给付; 3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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